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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修订)
2017-11-01 1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拓展学生国际视野,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规范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按照学习类型分为:交换学习和学位学习。

1.交换学习指根据双方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需向对方学校缴纳学费的学习,学期期限一般在4个学期以内;交换学习可分为插班学习和短期学习。插班学习是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关课程的学习;短期学习是利用寒、暑假赴外交流的学习;

2.学位学习指与我校签署相关协议的赴国(境)外攻读学士/硕士学位的学习,学习期限一般在6个学期以内。

3.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只享有一次插班学习和学位学习的机会。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教务处、学生处及各学院协同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选拔学生、公示选拔结果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指导学生填写申请表,跟踪学生国(境)外学习情况,协助学生学习期满后办理返校报到手续。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思想政治及行为表现审核及违纪处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成绩及学籍管理等。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接上级有关部门及国(境)外大学,负责留学信息发布、项目手续办理及留学管理;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审核选拔派出学生资质,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遴选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选派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3.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录取要求;

4.选派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5. 具有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

第九条 申报和选拔程序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项目选拔通知;

2.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填写《商洛学院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附件1);

3.各学学院按照通知要求的条件及名额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审批;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陕西省教育厅国际处、学校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录取、派出、在外管理及回国手续

1.根据学校审核结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教务处、学生处发布录取通知,开具同意派出函,指导学生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与派出学生签订出国留学协议。学生须向财务处缴存保证金贰仟元整(¥2000元);

3.各学院指派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国(境)外学习、生活;赴国(境)外学生每三个月以文字方式发回在外学习、生活情况,接受我校的指导和监督;

4.派出学生返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实学生在外情况,教务处会同学院办理赴国(境)外学生的课程成绩转换事宜,学院负责组织赴国(境)外学生交流留学经验;

5.派出学生若在交流期间因故须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申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归校;交流期满后必须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期满两周内不按时回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派出学生返校后,若无违规违纪情况,可到财务处提取保证金;

7.派出学生须按就读大学要求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否则,如遇疾病或意外伤害,则由学生个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自主联系项目管理

1.学生个人通过其他机构或组织申请的学士学位项目,学校不予办理学分转换及认定。如需暂停学业的,学生自行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2.学生个人通过其他机构或组织申请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研究生项目等,学校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须向学校提交护照首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国(境)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有效证件留作备案。如需办理在读证明、推荐信等手续,由所在学院先行开取相关中文证明,再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英文证明;

3.学生个人通过其他机构或组织申请项目的,在外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问题,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五章 成绩认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修读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课程成绩应与校内对应学期课程直接互认。

第十三条 当对方学校修课门次与我校对应学期课程门次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对方学校课程门次多于我校,则与校内对应学期课程直接互认,但多出的课程门次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

2.若对方学校课程门次少于我校,则学生应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课程成绩。

第十四条 成绩转换:

1.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3.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80、55”分;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由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和国(境)外大学学习成绩共同组成。各学院须将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国(境)外大学学习成绩单原件一并归入学生档案,不得遗漏。国(境)外大学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须留校存档。

第六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管理,对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与奖励。

1.学校一次性资助往返机票费用伍仟元(5000元),差额部分由学生个人承担;学生在国(境)外期间,我校学费全部减免;

2.根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成绩情况予以奖励:

(1)平均成绩95分或CGPA (cumulative grade point average 总平均绩点) 3.75及以上,赴国外高校交流学习一次性奖励15,000元/人/年,赴港、澳、台地区高校交流学习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年;

(2)平均成绩85分或CGPA 3.5及以上,赴国外高校交流学习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年,赴港、澳、台地区高校交流学习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年;

(3)平均成绩75分或CGPA 3.0及以上,赴国外高校交流学习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年,赴港、澳、台地区高校交流学习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年。

第七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十八条 与国(境)外人员热情友好交往,不谈论政治敏感问题,尊重国(境)外人员宗教、文化及生活习俗,不搞种族歧视;不在网络、移动电子终端、媒体、个人及公众平台上发表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言论、图片等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言论,攻击、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得转载国(境)外媒体涉及政治等方面的相关影像、图片、文字资料等。

第十九条 学校对赴国(境)外学生定期进行思想排查,如有违纪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违纪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所在学院依据违纪事实,按照《商洛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国家出面安排学生提前回国,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报告相关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陕西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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