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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国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01 1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陕西省“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商洛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指导精神,加强对国内合作交流项目的有序管理,充分调动各院(部)组织参与国内合作交流的积极性,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与服务功能,实现学校产教融合、产学研一体化,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提升“双师(能)型”师资队伍建设,助推转型发展,创建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根据学校有关精神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交流必须坚持以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尚教为学,践用至要”的办学理念,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良性互动,构建国内合作交流长效机制,为创建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合作交流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学校之间依托各自的资源与优势开展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政策咨询等领域的合作。合作坚持以下原则:

1.服务地方原则。主动深入地方,了解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并给予人才、技术支持;

2.互利互惠原则。双方互惠原则是国内合作交流的基础,构建共建共享、共赢共进的机制是目标;

3.统筹管理原则。国内合作交流是双项活动,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实施统筹管理,进行统一规划和检查考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国内合作交流”领导小组,统筹合作交流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龙治刚

副组长:范新会

成 员:刘宝盈 刘 勇 张向东 郭 瑾

石启英 刘 勇(人事) 李 超 王新军

张建芳 李龙强 张文诺 张 林

袁训峰 周春生 程 敏 杨存典

王 怡 刘凤林 彭晓邦 樊景博

朱书祥

2.领导小组下设“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办公室主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兼)

办公室成员:组织部、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学生处、学校党委·院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3.各院(部)成立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

第五条 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订国内合作交流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划,做好国内合作交流的日常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2.协调和督促二级院部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实施情况;

3.完善学校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国内合作交流先进经验;

4.校际合作均由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议文本拟定、签约,组织指导相关职能部门、二级院(部)分类实施。

第六条 二级院(部)职责:

1.提出本单位国内合作交流项目方案,供学校研究、决策;

2.负责本单位国内合作交流项目的联系、申报、实施、管理、成果的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及时上报项目的运行状况;

3.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国内合作交流模式,做好产教融合、国内合作交流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

4.接受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对本单位开展国内合作交流的协调、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三章 合作单位及项目

第七条 开展国内合作交流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其中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地区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八条 国内合作交流项目能促进人才培养、提升科研水平,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第九条 不宜引进的国内合作交流项目

1.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项目来源

第十条 国内合作交流项目分为地方委托、学校申请、联合申报三种形式。

1.地方委托指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直接委托学校承担的项目;

2.学校申请指学校向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申请承担的项目;

3.联合申报指学校与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向上级或地方申报、共同承担的项目,学校与高等院校合作项目为双方联合相关资源,共同开展相关活动、申报相关课题。

第五章 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国内合作交流项目主要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进行,把服务地方发展与推动自身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主要包括:

1.合作教育。大力推进符合市场需求导向、共进共赢的产教融合合作教育,着力构建合作教育机构、教育实习与就业基地等平台。积极拓展多领域、多形式的合作教育项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2.合作科研。积极吸引多方优势资源,重点建设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平台,主动承担对区域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产教融合项目,推进产教融合联盟建设,实现与产教融合的科技对接、联动发展等;

3.奖(助)学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行业、企业、院所及校友等各种社会资源为在校学生提供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物质资助等,为在校教职工提供用于教学、科研、教辅、管理等专项资金、设备等;

4.人才资源。积极开发校内外多种人才资源及其效能,建设区域应用性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搭建人才资源共享平台,开展人才培养合作项目,鼓励在校教师及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外出锻炼,并积极外聘产教融合高端人才来校共建;

5.文化传承。整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建设区域学术文化信息中心,主动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产教融合文化服务与建设,积极争取文化合作项目,加强对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相关领域的理论创新与应用研究。

第六章 项目类型

第十二条 项目类型包括综合性项目和单一性项目。综合性项目包含有合作教育、合作科研、奖(助)学金、人才资源、文化传承等两个及两个以上内容的项目。单一性项目隶属于合作教育、合作科研、奖(助)学金、人才资源、文化传承等内容之一的项目。具体划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研究类项目。研究类项目包括科学与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共建研究开发机构等;

2.人才培养培训类项目。人才培养培训类项目包括人才定向培养培训、合作办学、人力资源交流与援助、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等;

3.服务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包括各类服务、咨询、培训等;

4.商业类项目。商业类项目包括合作开展经营项目、共同兴办实业等,此类项目仅由学校开展,各院(部)不得承办;

5.赞助类项目。赞助类项目包括赞助办学、院部开展工作、设立教学科研基金、设立教学科研及学习奖励、资助学生学习与生活等。

第七章 项目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依照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国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流程参考《商洛学院国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流程》。

1.合作性项目管理。综合性项目由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协调与分解,组织填写立项《审批表》(见附件《商洛学院国内合作交流综合性项目审批表》)。《审批表》经主管职能部门论证后报送学校审批,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根据学校意见完善合作协议、组织签约并备案。协议生效后,分类推进合作项目,由相关院(部)组织实施,主管职能部门进行过程管理,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统筹监督;

2.单一性项目管理。单一性项目由相关院(部)负责联系、协调并提出合作方案,方案经主管职能部门论证并修改完善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特殊项目,需学校通过)。相关院(部)根据学校意见完善合作协议,组织签约并填写备案表(见《商洛学院国内合作交流单一性项目备案表》)。协议生效后,由相关院(部)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进行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项目运行

第十四条 学校国内合作交流项目由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院(部)每年年终向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报国内合作交流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登记,原件交党政办公室归档。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院(部)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内合作交流项目实施期间,各院(部)应明确合作双方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详细列出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事业单位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做好账目记录工作,由院(部)和资产管理处双重管理。

第十六条 国内合作交流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国内合作交流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科技处管理范畴。

第九章 项目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查、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中期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过程管理考核和目标结果考核相结合,各院(部)自查与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国内合作交流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制度,主要从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采取查阅材料、听取汇报、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考核范围包括考核时间内有国内合作交流项目的各二级院(部)。考核内容包括各院(部)负责实施的综合性项目和单一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考核小组,由“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和院(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商洛学院国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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