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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6-09-02 18: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认定与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一般以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保缴纳等情况综合认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10个月计发,每月600元,发放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国家或陕西省调整标准时,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财务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与发放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与发放工作,并按规定受理、处理申诉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或受助研究生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并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初审、材料核验、名单公示、异议处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商洛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确定本单位受资助学生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内容不得涉及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

(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程序按月发放。

第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仍持异议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按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发放与学籍异动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研究生取得学籍当月起计发,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8月不发放),发放年限不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自批准次月起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恢复学籍后自恢复学籍当月起恢复发放,暂停期间原则上不予补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研究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故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各学院应在学籍异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籍异动的研究生信息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以便开展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实前应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追缴资金应按学校财务规定上缴指定账户;拒不退还的,依据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以现金或实物抵扣。财务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认定、公示、发放等材料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6级及以后研究生。此前学校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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