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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6-09-01 18: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开题报告与中期考核

第三条 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须通过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第四条 开题报告

学位点所在学院须成立开题报告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应由相关领域5位以上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评小组人数应为单数且包含不少于1名行(企)业专家。开题报告原则上应于第三学期末进行,考评组需对研究生在研究课题的理解能力、文献查阅与分析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开题报告未通过者,经导师指导, 3个月后方可申请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不通过者,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 中期考核

学位点所在学院须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且包含不少于1名行(企)业专家。考核小组应围绕研究生的思想素质、学业情况和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商洛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期考核一般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各考核小组负责审核并签署考核意见,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中期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况。考核通过者,如存在学业或科研进展问题,学院须提出学业预警建议,预警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改进计划并报学院备案。中期考核不通过者,自收到不通过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申请重新进行中期考核。重新中期考核仍不通过者,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和专业水平的,学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以商洛学院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取得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关的下列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增刊除外)或报纸理论版上发表学术文章1篇;

(二)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件;

(三)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竞赛中获省级奖励1项;各类省级以上(含省级)学会或协会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竞赛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四)研究成果或实践成果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1份;

(五)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市厅级第一层级前4、第二层级前3、第三层级前2,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参与者);

(六)参与出版论著或教材1部(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七)独立在国际会议或国家一级学会或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会议上作学术报告1次,或被大会组委会评为优秀学术报告(有证书);

(八)以第一完成人提交与所在专业类别(领域)相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1份,同时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被市厅级(含)以上政府组成部门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采纳,或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以此类成果申请学位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0%。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八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专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与专业实践紧密结合,内容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结果或实践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二)除学位论文外,研究生可通过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设计、产品设计等多种类型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对有实践展示、创作要求的专业学位,在提交论文的同时,还需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实践、创作展示环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要求,按照国家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执行。

(三)学位论文撰写遵照《商洛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 研究生至少在计划答辩日期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填写《商洛学院硕士研究生答辩申请审核表》提出答辩申请。

(二) 学院受理研究生学位申请后,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课程学习情况、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课程成绩、学术研究与实践、学术成果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三) 通过资格审查的学位申请人,须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至学院,由学院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和技术规范性检测,论文文字复制比低于20%(不含),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四) 学位论文通过学术和技术规范性检测的学位申请人,备齐以下材料并提交至学院:

1. 课程学习成绩表

2. 开题报告表

3. 中期考核表

4. 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

5. 学院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学院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第(四)项”中的材料审查合格后,进入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

第十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各培养学院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学院须在预答辩前至少1周将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提交预答辩小组专家审阅。预答辩人员、时间、地点及答辩小组组成等信息须提前3日在各培养单位网站发布预告。

(二)预答辩通过的学位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进入论文评阅环节。未通过者1个月后经导师同意方可申请重新预答辩。重新预答辩通过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入论文评阅环节。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预答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评阅组织方式。研究生处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学位论文进行校级评阅。被抽中的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送审,未被抽中的论文由学院组织院级评阅。每份论文应有至少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其中1名须是行(企)业专家。所有评阅均按双盲方式进行。

(二)评阅结论处理。院级评阅(或校级评阅)的结论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若2名评阅人均持肯定性意见,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进入答辩程序;

2. 若2名评阅人均持否定性意见,申请人须在3至6个月内修改论文并重新提交评阅(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3. 若1名评阅人持肯定性意见、1名持否定性意见,可增聘1名评阅人。增聘后:

若增聘评阅人持肯定性意见,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进入答辩程序;

若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性意见,申请人须在1至3个月内修改论文并重新提交评阅(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三)重新评阅机制。重新申请论文评阅仍未达到进入答辩程序要求的,申请人在收到不通过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下一次重新评阅。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评阅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通过论文评阅的,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 评阅意见送达。评阅意见收齐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送达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发送评阅专家信息)。指导教师应及时审读评阅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学位申请人,该送达时间即为学位申请人收到评阅意见书的时间。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

(一)答辩组织与公开要求。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须提前3日在各培养单位网站首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与职责。各分委员会组织成立由5~7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1人为行(企)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成员原则上应为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情况做详细记录。

(三)答辩程序与表决规则。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通过答辩须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备案。

(四)未通过处理与重新答辩机制。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可在6~12个月内(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答辩;逾期未完成修改但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可申请延期继续修改。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再次修改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修改并申请答辩,累计重新答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通过答辩的,或首次答辩时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决议的,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五)结果送达与信息告知。各培养单位应自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电子方式送达,必要时可采取公告方式。

(六)答辩后材料提交与归档。答辩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1. 课程学习成绩表;

2. 开题报告表;

3. 中期考核表;

4.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5. 最终版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

答辩秘书负责答辩过程材料的整理与归档(包括表决票、答辩记录、决议书等),电子档和纸质档同步管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因未通过相关环节导致未能参加当批次答辩的,在符合学习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可顺延至下一批次学位授予期间进行。各环节重新申请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校可根据培养质量需要,对长期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启动分流或学籍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一)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1.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各学院分委会对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综合评价,严格把关。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生处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及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校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 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或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申请复核,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术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经委员会审议,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除名;

(二)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学位档案,并宣布和公示该学位证书无效;

(三)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不能再陈列和网上刊出。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研究生获得学位的时间须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前提下,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向本学科、专业师生公布,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相关办法依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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