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新生报到之日前向录取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各培养单位应及时汇总新生请假情况,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二)按非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逾期2周未按要求将个人档案调入学校的。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时,由各培养单位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治愈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经审查属实的。
研究生新生应征参军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录取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入学申请,退役新生须持退役通知书,病愈新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培养单位统计报研究生处审查。审查合格的,于期满当年新生报到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日超2周后仍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按非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考生是否按要求将个人档案调入学校。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及时核验本人学籍注册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向所在培养单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更正。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未到校论处。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课程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时,应当事先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2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同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2周以上者,须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且不得超过2周。请事假1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同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1周以上者,须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有特殊情况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到(返)校者,或不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重修及学分认定等,按照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课程学习和考试纪律。对课程学习、考试中的违纪、作弊等行为,按照《商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按学校研究生入学前已修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术诚信要求,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专业实践、教育实践等培养环节中不得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数据、代写代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学术诚信和科研诚信有关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学位授予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转专业。但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所在专业无法培养;
(二)在其他专业确有专长的;
(三)复学后,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进行,且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必须在同一学科门类(专业类别)且符合录取当年学科(专业类别)招生要求。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一般不再受理转专业的申请。
转专业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须由原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导师调离、退休、长期无法履行指导职责、导师资格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导师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更换导师原则上在同一专业或相关专业范围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拟接收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征得原导师同意的,由培养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正常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确需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与各类奖项评选,已获得的奖助学金停发,待其复学后补发。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理,若发生人身伤害、安全等事故,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研究生申请复学的,须由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半年复学者须延迟半年毕业,休学1年复学者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复学前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在3个月内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1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保留学籍)申请的;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虽申请继续休学(保留学籍)但未能获准的;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教育实践等培养环节,经教育仍不改正,严重影响正常培养的;
(八)学业成绩或者培养环节考核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规定程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培养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十)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申请经批准后,不得恢复学籍。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研究生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退学处理决定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并送达本人。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退学处理决定生效后,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授予其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顺延到下一批次环节进行:
(一)根据学位授予细则第四条,重新开题未通过的;
(二)根据学位授予细则第四条,重新中期考核未通过的;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先予以毕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再申请授予学位。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在 3个月内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逾期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写作,但未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是否重新答辩以及重新答辩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由研究生处审查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定。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申诉程序按研究生申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