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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大学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2017-10-31 14: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陕人社发[2012]25)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就业见习,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遵循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公平公开,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商洛学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干部人事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及设岗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学院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的申报、就业见习岗位的征集、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的发布、见习学员的报名面试及岗位分配、见习协议的签订、食宿安排协调、经费管理、保险办理、考核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见习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见习人员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正确指导见习人员积极参加日常见习活动;

(四)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五)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第四章 招募原则

第九条:公平公开原则。公开就业见习招募信息,公平组织供需见面活动。

第十条:特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第十一条: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单位与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参加见习。

第五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三条 见习双方应遵守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见习单位应积极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工作的,本人须向见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见习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终止见习协议,并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其他协议约定终止情形。

第六章 考核鉴定

第十六条 见习期满,由见习单位根据见习情况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见习考核鉴定由学院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见习部门考核意见做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见习经费管理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见习毕业生补助费用每月定期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洛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商洛学院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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