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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修订)
2017-01-12 09:00  

商洛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4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坚持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一级管理部门,建立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提高使用效益。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及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中,进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未经同意和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带出校外。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分档

第六条 仪器设备分类

(一)仪器仪表

(二)电机设备

(三)电子设备

(四)数码设备

(五)交通运输设

(六)文体设备

(七)标本模型及文物陈列品

(八)工具、量具和器皿

(九)行政办公及管理设备

(十)其他设备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而不足10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按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管理;

(三)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属于其他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归属于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中,跟随主机进行管理;

(四)凡每件(套)单价(总价)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部分特殊或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配置、验收及记账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购置、验收按《商洛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商洛学院办公室设施配置标准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二级学院(部、处)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设备的类别,办理仪器设备的系统录入、建账工作。对设备档案信息核准无误后,通过网上申报、资产处审核后生成入库记录单和仪器设备条码标签,办理入库手续,打印设备编号标签,使用部门将标签粘贴于对应设备,确保账、物、签一致。报账时,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出据的入库单办理记账手续。

第十条 自制自产、转账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调拨、建卡、建账及有关计价事宜。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按《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计价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价值增减变动

(一)原来仪器设备因加工改制而增加设备的附件、配件数量,使仪器功能质量提高的,应按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来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均不计入其固定资产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和库房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防水、防尘、防腐、防震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各二级学院(部、处)不能承担的,提出维修计划报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安排实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相协作,资源共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改装与拆卸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二级学院(部、处)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论证依据、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意见,报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能改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改装完成后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会同二级学院(部、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资产管理处调整有关账卡,财务处调整固定资产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二级学院(部、处)提出具体拆卸方案,报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与报废

第十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二级学院(部、处)同意,教务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一)外单位租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教务处、资产管理处申请租借,征得二级学院(部、处)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二级学院(部、处)及实验室不得自行向学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二)二级学院(部、处)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的借用人员交代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密度及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出借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的千分之一左右收取折旧费用,交财务处入账。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校,不属于任何二级学院(部、处)或设备使用人,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调配。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调配,以发挥其作用。二级学院(部、处)及实验室填写多余物资清单登记表,资产管理处根据方案进行调配。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

(二)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失去使用价值;

(四)陈旧设备耗能、噪声等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修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报废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由二级学院(部、处)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资产管理处退回鉴定表一份给申报单位,注销账卡,一份交财务处注销固定资产账。残物残值重新办理计价记账手续。设备的报废分类规定和处置流程按照《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存放场地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设备管理,防止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处理办法,按照《商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及二级学院(部、处)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逐台建立档案,二级学院(部、处)要针对每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确定管理责任人,建立完备的技术资料、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二级学院(部、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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