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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7-11-01 08:53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院(部)、处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教职工在院(部)、处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院(部)、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的建立和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在校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校工会的指导和行政的支持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以分会为单位建立,人数偏少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或适当提高代表所占比例。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以下简称行政主管)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长远和近期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的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励绩效发放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院(部)、处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院(部)、处领导干部,推进院(部)、处政务公开,必要时可建议本级和上级机关对干部给予举荐、嘉奖、表扬,也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行政主管应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主管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产生和组成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或教研室、系室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册的我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约占部门在编在职教职工总数比例: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占40%,人数在40-100人的占60%,人数在40人(含40人)以下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召开教职工大会。代表的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单位的特点,其中教师(含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代表应占65%以上,以服务为主的单位其代表的构成比例可由该单位参照企业职代会条例另行确定,原则上应保证生产、服务第一线的职工占有相应的比例。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相同)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相同)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相关领导、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代表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但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与正、副秘书长建议名单经协商产生,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教研室、系室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推选组长。

组长职责是:

(一)主持会议期间代表组的活动;

(二)征集提案;

(三)组织代表积极参加民主管理,负责反映代表意见;

(四)负责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六条 教代会3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同级部门工会。在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召开代表大会请示报告,选举代表,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经党总支批准,确定大会日期。

(二)大会根据需要还可设秘书、宣传、提案、会务等工作小组,在大会筹备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会议的全部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各代表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遇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小组长会议或组织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和教职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第六章 教代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会议的筹备及程序

(一)做好会前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筹备工作

1、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组成,可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部门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2、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经批准后,由本级党总支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3、起草教代会的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包括院长工作报告、规划、改革方案等由行政部门起草,部门工会工作报告、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等由部门工会起草)。

4、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教代会的议题。

5、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举代表,填写好代表审查表,并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和培训工作。

6、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

7、可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听取党政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并统一认识,共同开好教代会。

(三)召开预备会议

1、预备会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2、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3、听取部门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议程和议题。

5、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名单和正、副秘书长名单。

7、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8、会前印发并讨论行政工作报告。

9、讨论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有关制度和方案。

10、其他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四)召开正式会议

1、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2、正式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3、听取行政主管的工作报告、其他专题议案及规章制度的说明。

4、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办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

5、组织代表讨论、审议或组织大会发言。

6、通过大会决议和其他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

(五)大会精神的宣传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及代表团的组成

(一)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进行推荐。

(二)筹备小组根据工会小组推荐的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代表建议名单可在再次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备小组进行调整后经总支批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召开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五)分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结果张榜公布。

(六)代表组长可由当选为代表的工会小组长担任或代表组民主推选。

第二十二条 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程序

(一)在开会前一个月左右,部门工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印发提案征集表,征集对二级单位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包括各院、各系部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奖励绩效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二)代表们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由两名正式代表附议,应当一事一议。

(三)提案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交联席会议研究,重大提案可作为大会正式议题。

(四)会后行政主管对提案小组转来的提案,按管理权限限期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后转交教代会工作机构。

(五)工作机构将处理好的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处理意见可以咨询。

(六)教代会和工代会可以联合组织代表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七)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行政、部门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会的议题。由大会筹备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行政主管协商,初定议题,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提交预备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大会决议的产生、通过程序

(一)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长起草大会决议(草案)。

(二)大会主席团对决议(草案)审议后进行修改,再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有关教代会评议干部的程序,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细则(如评议对象、内容、形式和程序等)。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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