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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理事会制度(试行)
2020-11-09 15:24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商洛学院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促进教育、科技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商洛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洛学院理事会是建立在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社会组织,是商洛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

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理事会是理事、理事单位与商洛学院建立和发展合

作关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商洛学院密切社会联系,筹措教育发展基金,争取社会支持,提高办学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方式与途径;是商洛学院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理事会遵循“双向参与、互惠互利、全面合作、

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理事会应维护和保障理事会成员的权利,理事会成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理事会设在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商洛学院。

第二章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为60人,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洛学院及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内外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组成。凡热心高等教育事业,有志于同商洛学院携手发展,并为学院发展提供一定数额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邀请、推荐或申请均具有成为商洛学院理事会成员的资格。

第七条理事会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也可由法

人代表委派其他人员担任。理事单位如需变更理事人选,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三章理事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九条理事会聘请知名人士、知名学者担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十条理事会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由商洛学院院长兼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及理事会成员与学校的联系。

第十二条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理事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人员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聘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和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五年为一届。全体理事会议为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由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临时召集全体理事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全体理事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名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人选;

(二)聘请名誉理事长和名誉顾问(理事);

(三)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四)审议理事会的制度,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

(五)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理事会基金的财务报告;

(七)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八)对学校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审议和指导;

(九)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十)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十一)参与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等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第十六条理事会决议由理事会会议讨论确定,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四章理事会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理事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优先从商洛学院毕业生中选拔招聘各类人才;

(二)应理事单位要求,商洛学院积极为理事单位培养各类急需的专业人才,优先与理事单位联合办学,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商洛学院积极为理事单位提供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理事单位的重大决策、科技攻关等提供咨询服务;根据理事单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申报研究课题,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活动;理事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商洛学院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

(四)在相关专业技术方面有突出成绩或特长的理事可被聘担任商洛学院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或兼职教师,可来校举办学术活动;

(五)理事单位优先以资金、项目、设备等各种形式与商洛学院开展合作;

(六)理事在使用商洛学院图书、网络等公共教育资源方面

与校内职工享有同等权力;

(七)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理事单位和个人将载入商洛学院校史及学校档案,理事会成员名录在校史展览室专版陈列、永久展存;

(八)由理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或联合设立的学校建筑、大型设备、专项奖励基金等,均可以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也可建立永久性纪念物。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为商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优先向商洛学院委托研究课题和科技开发项目;

设立专项奖学金、助学金等;支持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

(三)为学校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便利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所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四)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理事单位及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五)积极向海内外及社会各界宣传商洛学院的改革发展成果,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声誉,促进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六)积极为理事会推荐新的理事成员。

第五章理事会基金

第十九条设立商洛学院理事会基金,资金来源:

(一)理事会成员单位或个人提供或筹集;

(二)以理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三)理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四)以理事会名义募集所得资金;

(五)商洛学院事业经费支付。

第二十条理事会基金用于改善商洛学院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与理事会成员间双向参与、双向服务;支持商洛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提升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奖励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学生和理事会成员等。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向全体理事会议报告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商洛学院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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