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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2020-11-09 14: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加强与改进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是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第二章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四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制定学校、院(部)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制定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认真落实“三项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校内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专业知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立学校、院(部)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励、惩处、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校长要坚持校务公开、民主办学,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党委会制度和议事决策制度

(一)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部)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二)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采用例会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五)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同志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向缺席委员通报。

(六)党委会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2.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审批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5.研究决定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研究审定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以及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审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人员编制计划,以及重大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等事项。

7.研究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体制、规划、措施,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大学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8.研究决定学校机构设置、撤销,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审定学校内部人事改革方案。

9.研究审定学校基本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分配政策、国际国内重大合作交流项目、后勤服务等工作中重要问题的方案。

10.研究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基建项目,以及单项预算在200万元以上或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11.审定党委重要会议的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研究决定校纪委、各基层党组织、党委工作部门、群众团体组织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学校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案件,依据学校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作出决定。

13.研究决定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14.审定学校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常设机构人员组成。审批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审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人选。

15.研究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研究审议统一战线工作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重大部署。

16.研究审批向上级党委报告的重要问题,审批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议程。

17.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党委会议事规程

1.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一般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讨论临时议题。

2.会议议题确定后,除通报事项外,应由主管校级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结论或方案的政策依据,以及明确的结论或方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级领导应在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3.议定会议议题时,由党委书记简要说明议题内容后,指定主管校级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党委书记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分歧意见的,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4.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5.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决议执行时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6.会议议定的需要保密的议题,在决议形成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八)决议形成与贯彻

1.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委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起草会议决议文件。会议纪要和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2.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纪委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党委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制度和议事决策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校长办公会一般采用例会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办公室、工会、监察室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由校长确定。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五)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的事项:

①贯彻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根据党委决策或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

②研究制定并实施行政工作具体规章制度。

③研究审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与改革、科研管理与组织等重大工作。

④制定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研究决定教职工考核、培训、奖惩、解聘、退休、离休等事项。

⑤研究决定学校招生计划、就业、学籍管理、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先进评选以及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等方面的工作。

⑥审批单项预算在200万元以下或追加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方案。

⑦研究审定对外合作与交流、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研究审批学术交流出国(境)计划方案。

⑧研究决定学校后勤保障、信息化建设、图书资料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⑨研究决定校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重大社会捐赠事项。

⑩研究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行政工作提案,研究决定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学术组织开展活动的措施办法。

⑪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2.研究拟订的事项:

①研究提出行政工作基本规章制度。

②研究提出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资源配置方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草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③研究提出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草案。

④研究提出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等。

⑤研究推荐重大人才工程人选。

⑥组织拟订学校重大基本建设、修缮和设备购置计划草案,拟订年度预算、决算草案。提出单项预算在200万元以上或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上的支出方案草案。

⑦研究提出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联合办学事项。

⑧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的事项。

(六)校长办公会议事规程

1.会议议题由校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一般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增加临时议题。

2.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管校级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除通报情况外,一般须有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通过了哪些规定的程序,可行性论证结果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不同方案的利弊比较,必要时需列出参考资料,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调查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

3.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会前主办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级领导汇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级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4.对确定的议题,一般由分管校级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作综合汇报。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5.校长办公会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七)决议形成与贯彻

1.校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由院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正式决议文件,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校长或副校长签发。

2.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级领导负责落实。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校长。

第十四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校级领导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其他议事形式

第十五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一般非全局性的或执行性的工作可采取其他会议形式进行讨论研究。

(一)书记办公会议

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对需要提交校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交换意见、沟通情况、进行酝酿。

1.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是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议题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提出。讨论问题所涉及的工作,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就所列议题做全面汇报。根据党委会的授权,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2.书记办公会没有决策权,不能代替校党委会作出决策。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是由书记、校长主持或授权分管校领导主持,研究专门工作的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属于多位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的范围,需要跨分管部门协商解决的,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并约请相关校领导参加。

1.专题会议形成的讨论结果和建议方案,分管校领导认为应该提交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按程序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作为提交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2.专题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后,根据内容由党委书记、校长或授权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六章协调运行机制和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校级领导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级领导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级领导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一条校级领导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大力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教育师生员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七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制度。党委应加强对校级领导贯彻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委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党委要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查自律,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师生员工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室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调查和执纪检查,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委、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党委和校长每年要召开1至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是有约束力的决定,校级领导和校内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督办工作。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时要对照年度计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会议纪要》,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商洛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商院党〔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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