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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2020-10-30 14:25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商洛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大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基建项目,以及单项预算在200万元以上或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审批向上级党委报告的重要问题,审批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议程;

(八)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采用例会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九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同志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向缺席委员通报。

第十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一般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讨论临时议题。

会议议题确定后,除通报事项外,应由主管校级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结论或方案的政策依据,以及明确的结论或方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级领导应在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凡属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型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议定会议议题时,由党委书记简要说明议题内容后,指定主管校级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党委书记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分歧意见的,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修改;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汇报。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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