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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事项的监督暂行办法
2020-10-30 14:19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着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我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推进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省委管理党委书记和校长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西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事项的监督,遵循“事前合规审查、事中过程监督、事后效能评估”的原则,以风险防控为目标,以规范运行为保障,以效能监督为手段,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把日常监督做实做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关键领域和重点事项,主要是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以及涉及人财物和师生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评优树模、绩效考核等;

(二)招生考试录取、人事招聘、人才引进等;

(三)经费预算、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

(四)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后勤维修改造、国有资产管理等;

(五)“三公”经费管理、办公用房管理、教师公寓分配等;

(六)根据党委要求,其他需要纪委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凡履行涉及上述监督内容相关职责的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工作方案报备学校纪委综合室。报备方案中至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具体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廉洁承诺等情况。

第五条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内容,按以下内容报备:

(一)干部选拔任用

1.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2.资格审查标准、考察对象确定方式、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文件资料。

(二)职称评定

1.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的各级各类职称评审方案、评审办法等文件资料;

2.其他资料和处理违规违纪事件过程所形成的资料。

(三)评优树模

学校各级各类评优树模的依据文件、通知公告、指标分配、标准要求、工作安排、评定结果等材料。

(四)绩效考核

1.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的年度述职、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各环节时间安排及结果的审定等材料;

2.二级学院年度考核及绩效分配方案。

(五)招生考试录取

1.经学校讨论通过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调剂规则以及各类考试工作方案等文件资料;

2.处理违规违纪事件过程所形成的资料。

(六)人事招聘

1.经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工作方案、考试(笔试、面试)方案、考务工作安排等文件资料;

2.其他资料和处理违规违纪事件过程所形成的资料。

(七)科研经费管理

1.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法规依据、科研经费使用审批程序等文件规定;

2.年度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八)奖助学金评定

1.奖助学金评选办法等文件依据;

2.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公告公示、评定结果等。

(九)物资采购

1.经上级或学校批准决定立项的年度采购计划;

2.经研究确定的物资采购方式、采购实施方案、采购工作程序等;

3.采购结束后在“陕西省高教系统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的同时报备简要结果。

(十)基建工程、后勤维修改造

1.经上级或学校批准立项的年度基建工程项目、后勤维修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台账;

2.已立项并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的基建工程项目、后勤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设备考察、工程验收移交等资料。

(十一)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车编制、配备依据和标准;

2.公务车辆的基本情况,如车号、车型、使用性质及保养、维修等材料;

3.公务车辆使用、加油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制度文件、申报审批等材料。

(十三)公务出国(境)管理

公务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文件、申报审批等材料。

(十四)办公用房管理、教师公寓分配

1.办公用房配备、教师公寓分配的依据等文件;

2.办公用房调整、教师公寓分配方案;

3.当前办公用房、教师公寓分配使用情况(分布图)等。

(十五)其他重点工作

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决策事项和执行情况的资料。

第六条各部门报备的方案应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报备方案,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备。非特殊情况已报备方案不得修改,如确需修改,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重新报备。

第七条各部门应按本规定将需要监督的事项向学校纪委报备方案,若出现有关事项应报备而未报备,或虽已报备但实际未按报备工作方案执行的情形,视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事项实施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纪委在收到方案后,指派专人参与需要监督的事项。派出的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包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督的基本结论等方面情况,并及时将监督意见与实施部门进行沟通。

第九条学校纪委只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及实施过程中的执纪情况进行监督,不参与事项实施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商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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